時事觀點

 

 

 
 

 

     
 
 

國際刑事法院:初試啼聲

 

蔡百銓( 作者為「翁山蘇姬之友會」召集人、台灣國際研究學會會員)

 

 

「國際刑事法院」從200271日開始運作。根據「羅馬規約」(Rome Statute)第五條,該法院審理四種罪刑:滅絕罪(genocide)、違反人道罪(crimes against humanity)、戰爭罪(war crimes)、侵略罪(aggression)。但是侵略罪在法律定義更精確之前,暫緩受理。

截至目前,檢察長(Chief Prosecutor)路易斯。莫瑞諾-歐坎波(Luis Moreno-Ocampo)根據「羅馬規約」與「程序與證據規定」(Rules of Procedure and Evidence),總共受理四個案件:

 

第一案件:剛果民主共和國(2004/06/23

2004623日,檢察長路易斯宣布「國際刑事法院」受理第一宗案件。「檢察官辦公室」(The Office of the Prosecutor , OTP)將會調查剛果民主共和國(DR Congo, 原薩伊Zair)境內發生的嚴重罪行,但是限於200271日「羅馬規章」開始生效以後發生者。

自從20037月以來,該辦公室就一直密切分析剛果果情勢,起初專注於伊圖里地區(the Ituri region)。20043月剛果政府為函, 交付(referred)「國際刑事法院」審理該國情勢。法院審查的案件包括濫肆屠殺與簡易處決、強暴、酷刑、強迫遷徙、非法使用童兵(child soldiers)等等。

 

剛果曾於19961997年間,爆發「第一次剛果戰爭」(First Congolese War),推翻莫布杜總統。接著,從19982002年間發生「第二次剛果戰爭」,直接涉及九個非洲國家,有「非洲世界大戰」之稱,約有380萬人喪生。戰爭正式結束後,許多武裝團體未解散,零星戰鬥持續著。

 

第二案件:烏干達(2004/7/29

200312月,烏干達總統穆塞維尼(Yoweri Museveni)決定把北部叛軍「上帝抵抗軍」(the Lord’s Resistance Army)問題,交付國際刑事法院審理。2004729日,檢察長路易斯決定根據「羅馬規約」第18條,開庭調查烏干達北部情勢。

「上帝抵抗軍」許多成員其實也是受害者,他們遭到領導者拐誘與虐待。穆塞維尼總統頒發赦令,鼓勵叛徒解甲返鄉,以便穩定烏干達北部情勢。後來他向檢察長報告,他已修改赦令,排除叛軍領導人免罪權,以便繩之以法。

 

第三案件:哥倫比亞(2005/03/31

哥倫比亞內戰已逾四十個年頭,估計平均每年死亡三千人。「國際刑事法院」要求哥國政府提供該國內戰「違反人道罪」的詳細資料,哥倫比亞派駐法院的代表表示,哥國政府將會充分合作。

2004年4月,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)估計,全世界約有30萬名民童兵,其中哥倫比亞內戰使用大約1萬1000名童兵。

 

第四件:蘇丹達富爾地區(2005/3/31

蘇丹西部達富爾地區(Darfur)黑人居民長久遭到政府歧視,憤而起義;政府支持阿拉伯民兵(稱為Janjaweed)襲擊黑人平民,殺燒擄掠姦淫。自從20032月雙方衝突以來,估計已有大約18萬人死於動亂,200萬人顛沛流離。蘇丹不是「國際刑事法院」會員國,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,必須經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交付,該法院才能受理。

 

2005331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「1593號決議案」,決定自7月1日開始把達富爾地區的戰爭罪行交給「國際刑事法院」審理,並且要求法院在三個月內提出報告。法院設置「國際達富爾調查委員會」(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Inquiry on Darfur),收集相關文件與資料,請教五十多位獨立專家。在審慎調查後,61日檢察長路易斯決定開庭審訊蘇丹達富爾情勢,繼於629日向聯合國安理會提出報告。

美國也未加入「國際刑事法院」,原本反對聯合國1593決議案,但在安理會表決時缺席。該決議案對美國做出讓步,表明尚未批准「國際刑事法院」的國家的公民,不會遭到該法院起訴,只會在本國法庭接受審訊。

 

 

 

 

   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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