誰是羅根?
羅根(George
Logan)是美國前副總統傑弗遜的好友與支持者,一七九八年在沒有美國政府的授權下前往巴黎與法國政府進行接觸,目的在協助化解當時緊繃的美法關係。他的訪問在國內毀譽參半,而美國國會則是在隔年一七九九年通過法律,禁止任何人在未經政府授權下,以私人身分與外國政府進行任何形式的接觸互動,影響美國與該外國政府之間爭議的處理。
雖然這項法律通過至今兩百餘年來,仍未有人因此而遭到判刑或處罰,但該法案反映一項美國國內的基本共識,亦即外交應是政府的權限,任何與它國政府接觸而干擾政府外交的作為,不論其出發點與結果如何,它的正當性都應受到質疑與挑戰。
因此我們觀察到,美國歷年的政府都曾經以違反羅根法案,來指控某些個人(大部分是反對黨人士甚至前政府官員)所從事與敵對國家的外交行為。遠的不說,在一九八○年時,民主黨總統卡特就傳出想要以羅根法案來對付前檢察總長克拉克,因渠以個人身分前往伊朗,介入美伊之間的人質危機。而一九八四年時,共和黨的雷根總統也曾指控賈克遜牧師的古巴訪問,違反了羅根法案。而在一九九○年第一次波斯灣戰爭爆發前,已卸任的卡特總統寫信給阿拉伯國家領導人的作法,讓當時的老布希總統十分不悅,而卡特也招致違反羅根法案的批評。而對於部分前政府官員或國會議員,自告奮勇介入美國政府處理北韓危機和伊拉克問題的作法,現在的小布希總統,更公開表達了強烈反對與不滿的態度。
美國政府的上述立場說明了什麼?即使是像美國這樣強調自由與多元的國家,在從事對外關係與政策的立場上,還是堅持外交工作的官方性質,那就是政府才是唯一的對外窗口與行動者。
以此視之,美國政府近來對於連宋兩位先生到中國訪問的態度,卻反映了美國政府的雙重標準。布希政府的相關官員表示,美國歡迎中國與台灣各方領袖對話,但最重要的還是與台灣政府的民選代表對話。坦言之,第二句是絕對正確的,但第一句卻問題不少。
如果布希政府可以採取如此立場的話,那未來如果民主黨總統落選人凱瑞也到北韓或者伊朗訪問,再與這些國家的政府達成協議或共同願景的話,那是否各國政府也可以對此表示歡迎的態度。可以想見的,到時布希政府一定是怒目相向、暴跳如雷。
因此將心比心,任何國家的執政當局都無法接受反對黨跨過政府,而去與別國政府進行接觸談判的。扁政府在面對國際社會尤其是美方壓力時,這應該是可以理直氣壯、堅持立場的地方,亦即在沒有政府授權的情況下,連宋的中國行與接觸談判,不論動機或結果為何,台灣政府都是無法接受與不能認同的。
可惜的是,我們不僅沒看到扁政府該有的這種堅持,反而還給予連戰沒必要的祝福與期待,而如此的動作與表態,實際上已經給了連戰中國行所需要的正當性。如今等到訪問的結果出來,又開始懊惱不已強烈批評,這不是拿磚頭砸自己的腳嗎?
(作者為東吳大學政治系副教授、台灣國際研究學會會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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