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國際刑事法院」從2002年7月1日開始運作。根據「羅馬規約」(Rome
Statute)第五條,該法院審理四種罪刑:滅絕罪(genocide)、違反人道罪(crimes
against humanity)、戰爭罪(war
crimes)、侵略罪(aggression)。但是侵略罪在法律定義更精確之前,暫緩受理。
截至目前,檢察長(Chief
Prosecutor)路易斯。莫瑞諾-歐坎波(Luis
Moreno-Ocampo)根據「羅馬規約」與「程序與證據規定」(Rules
of Procedure and Evidence),總共受理四個案件:
第一案件:剛果民主共和國(2004/06/23)
2004年6月23日,檢察長路易斯宣布「國際刑事法院」受理第一宗案件。「檢察官辦公室」(The
Office of the Prosecutor , OTP)將會調查剛果民主共和國(DR
Congo,
原薩伊Zair)境內發生的嚴重罪行,但是限於2002年7月1日「羅馬規章」開始生效以後發生者。
自從2003年7月以來,該辦公室就一直密切分析剛果果情勢,起初專注於伊圖里地區(the
Ituri region)。2004年3月剛果政府為函,
交付(referred)「國際刑事法院」審理該國情勢。法院審查的案件包括濫肆屠殺與簡易處決、強暴、酷刑、強迫遷徙、非法使用童兵(child
soldiers)等等。
剛果曾於1996到1997年間,爆發「第一次剛果戰爭」(First
Congolese War),推翻莫布杜總統。接著,從1998到2002年間發生「第二次剛果戰爭」,直接涉及九個非洲國家,有「非洲世界大戰」之稱,約有380萬人喪生。戰爭正式結束後,許多武裝團體未解散,零星戰鬥持續著。
第二案件:烏干達(2004/7/29)
2003年12月,烏干達總統穆塞維尼(Yoweri
Museveni)決定把北部叛軍「上帝抵抗軍」(the
Lord’s Resistance Army)問題,交付國際刑事法院審理。2004年7月29日,檢察長路易斯決定根據「羅馬規約」第18條,開庭調查烏干達北部情勢。
「上帝抵抗軍」許多成員其實也是受害者,他們遭到領導者拐誘與虐待。穆塞維尼總統頒發赦令,鼓勵叛徒解甲返鄉,以便穩定烏干達北部情勢。後來他向檢察長報告,他已修改赦令,排除叛軍領導人免罪權,以便繩之以法。
第三案件:哥倫比亞(2005/03/31)
哥倫比亞內戰已逾四十個年頭,估計平均每年死亡三千人。「國際刑事法院」要求哥國政府提供該國內戰「違反人道罪」的詳細資料,哥倫比亞派駐法院的代表表示,哥國政府將會充分合作。
2004年4月,聯合國兒童基金會(UNICEF)估計,全世界約有30萬名民童兵,其中哥倫比亞內戰使用大約1萬1000名童兵。
第四件:蘇丹達富爾地區(2005/3/31)
蘇丹西部達富爾地區(Darfur)黑人居民長久遭到政府歧視,憤而起義;政府支持阿拉伯民兵(稱為Janjaweed)襲擊黑人平民,殺燒擄掠姦淫。自從2003年2月雙方衝突以來,估計已有大約18萬人死於動亂,200萬人顛沛流離。蘇丹不是「國際刑事法院」會員國,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,必須經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交付,該法院才能受理。
2005年3月31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「1593號決議案」,決定自7月1日開始把達富爾地區的戰爭罪行交給「國際刑事法院」審理,並且要求法院在三個月內提出報告。法院設置「國際達富爾調查委員會」(the
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Inquiry on Darfur),收集相關文件與資料,請教五十多位獨立專家。在審慎調查後,6月1日檢察長路易斯決定開庭審訊蘇丹達富爾情勢,繼於6月29日向聯合國安理會提出報告。
美國也未加入「國際刑事法院」,原本反對聯合國1593決議案,但在安理會表決時缺席。該決議案對美國做出讓步,表明尚未批准「國際刑事法院」的國家的公民,不會遭到該法院起訴,只會在本國法庭接受審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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