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媒體報導,日昨一位查賄績效全國冠軍的徐姓檢察官,疑因涉貪瀆案件,被雲林地檢署偵辦聲押,看到這樣的新聞,令人震驚與難過。也讓人不禁想問,職司犯罪偵查主導權的檢察體系,到底出了什麼問題?查賄檢察官怎會成為受賄對象?
就目前而言,大眾主要是透過法律層面進行思考(解決),然而,法律(偵查)層面所思考的是針對犯案的個人進行追訴,找出行為人具體的違法事證。不過,這樣的思考邏輯忽略了制度因素造成的影響,因為長遠來看,必須同時探討行為背後的成因(誘因),才可能斬斷這些誘因,不再讓問題重複發生。具體而言,作者認為本案的制度(或文化)因素有三。
首先,政治文化問題。中南部縣市地方政治生態,大家其實心知肚明,簡言之就是講關係重人情的政治文化生態。換句話說,地方政治之所以賄選頻傳,和地方政治長期形成的文化有關,而這賄選文化的背後,就是地方綿密的非正式網絡關係。因此,若以司法或法律方式處理賄選案件,政治人物自然會以其一貫的行為模式,想辦法動用所有的人脈關係進行關說。於是透過包括承辦檢察官個人、家屬、朋友等,以各種不同的人情關說壓力,「迫使」檢察官「自願放水」。所以,如果賄選的誘因仍在(或者選制未作重大變革),相關政治人物仍會想辦法規避賄選的法令,或在案情爆發前後想辦法疏通、透過非正式關係影響承辦檢察官。可以說,如果政治制度不改,類似的案件仍可能發生。所以,我們其實很難期待檢察官負改變賄選文化的完全責任。
其次,績效文化問題。令筆者驚訝的是,警察組織因為長期以來重視績效所導致的「績效文化」,已漸漸擴散到地檢署,使得檢察體系存在追求績效的工作價值,於是經常以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多寡或以結案速度快慢,來衡量檢察官的工作表現。於是,造成許多檢察官只重結果不重
過程的工作態度,例如不久前高雄檢調人員發生集體栽槍案的承辦檢察官,根據媒體報導,該涉案檢察官的肅槍績效也是名列前矛。如果,「績效優良」檢察官的背後存在如此嚴重問題,我們寧願不要這些「績效」。再者,追求績效的背後,其實還涉及獎勵制度的問題。由於升官可為當事人帶來成就感與尊榮感,成為承辦檢察官的工作目標,而這工作目標也在上級(掌握升遷的長官)重視績效的態度上,強化了承辦檢察官對績效有特殊的偏好。
最後,人事遷調制度問題。根據媒體報導,徐姓檢察官的家鄉就在雲林,而徐姓檢察官從民國八十八年起就在雲林擔任檢察官。在此前提下,他本來就要面對比其他非在地檢察官更多的人情壓力。也就是說,如果檢察官的人事遷調,沒有考慮到這層因素,很容易導致檢察官成為賄選人脈網絡的一分子,很多司法不公(不一定純指風紀問題)的案件就這麼發生了。事實上,警察機關就有避免員警回家鄉服務的規定,目的就在避免因為人情壓力影響到執法的公正性,這也是未來檢察體系可以思考的作法。
本案係法務部推動「正己專案」所獲得的肅貪成效,值得肯定,但從長遠的角度來思考,我們不能忽略前述三個制度或文化因素。期使屬於偵查主體,有權指揮警察、調查員與憲兵,而且手握偵查大權的檢察官,能在乾淨的制度環境下維護與發揮社會正義的功能。
(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行政管理系教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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