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昨雲林地檢署與台南高分檢共同偵辦的徐姓檢察官貪瀆案件,竟扯出幾位在徐檢察官指揮下辦案的警察人員涉案,也被雲林地檢署聲押。檢察長非常痛心的脫口說出,本案的發生是辦案團隊變成犯罪集團。然而,檢察長只點出現象,卻未解釋原因。
可能的原因有二,首先是工作輪調設計的問題。
目前的輪調機制設計是「流水的官、鐵打的兵」。也就是檢察長有固定的工作輪調機制,而且包括政風主管、人事主管、會計主管等,也多有輪調規定,目的即在防弊。但基層第一線的檢察官則不一定輪調,在此情形下,檢察長對檢察官其實難以形成監督效果。
檢察官長期久居一地的結果(如果加上該地區法治觀念薄弱),很容易就造成執法偏差。而且,檢察官久居一處,為工作之便,自然會形成其專屬之辦案工作團隊,而警察人員因接觸最頻繁,且配合度高,自然成為團隊的成員。
第二個因素即在於長期以來的檢警關係。
換句話說,本案發生的原因與其說共犯結構,不如說這是當前檢警關係制度運作下,警察人員不得不的選擇。
事實上,在司法體系的人都知道,警察的地位在檢警關係中相當弱勢,刑事訴訟法規定,檢察官有指揮司法警察辦案之權。在此前提下,檢察官對警察有絕對的權力,而且警察在刑案偵查過程中,如果沒有得到檢察官的支持,無法發動或執行搜索、逮捕、監聽等偵查行動。
因此,在有績效壓力的警察人員看來,若有願意支持警察全力偵辦刑案的檢察官,都讓(刑事)警察人員非常的雀躍。因為刑事訴訟法的設計是,檢察官是偵查主體,犯罪偵查的主導權在檢察官。然而,實際負責第一線犯罪偵查工作的卻是警察。如果在檢察官的認知下,不是他喜歡的刑案,就不會發動偵查權;或者,如果是檢察官喜歡的刑案,很容易就可取得偵查行動的許可。
也因為這層關係,使得檢察官對於警察人員幾乎可以予取予求,操守不佳的檢察官就會運用這層關係,進行個人利益的獲取,而且不論警察願不願意,都會盡力配合,所謂共犯結構的問題就是這麼發生。
換句話說,在此種制度運作下,變成檢察官有權無責,警察是有責無權,結果呢?治安不好是警察首長要去承當,卻未聞地方法院與地檢署系統感受到壓力。再者,定期的檢警聯席會議中,多只有檢察官沒有警察的聲音,原因就在檢警關係之不平衡。
沒有人希望辦案團隊變成犯罪集團,但若沒有適當的監督機制,就可能導致絕對的腐化。而這監督機制的設計,正應從前文所述工作設計與檢警關係進行思考。
(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行政管理系教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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