阿扁總統元旦文告宣示兩岸經貿要「積極管理」,等於承認現行「有效管理」失敗;這種勇氣,應予肯定。
事實上,扁政府不曾運用近在手邊、非常方便、國際間也經常使用的管理工具與機制。這就是金管會的揭露與檢查機制,以及財政部的稅務稽核機制。
一如世界各國的金融檢查機構,基於保護投資大眾的需要,假如金管會認為必要,上市上櫃公司對於借貸資金之流向、轉投資及對外投資的去處,有揭露的義務。這種揭露義務是定期的、長期的,而且可以視情形需要,不須修法即可增加揭露的項目與頻率、縮短兩次揭露之間的時間差距。
這種上市櫃公司定期主動揭露資訊的規定,正好可以用來管理其對外投資。金管會除了有權規定上市櫃公司揭露投資行為以外,也有檢查局可以就揭露事項之真偽或可能犯罪事項進行查核。
另外,很多國家為了租稅公平,其國民國外所得都有報繳所得稅的義務,必須申報國外所得與所得來源。這樣一來,若有違法投資就很難掩蓋。
因此,我國財政部可以就營利事業國外所得進行深入的稽核與管理。
遺憾的是,雖然我國法人國外所得必須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,可是自然人並沒有報繳國外所得的義務。因此,除了上市櫃公司因為對股東有法律責任,必須申報國外營利所得以外,違法投資的台商,包括很多上市櫃公司的負責人,都是以個人名義在外國籌組外國公司,迂迴進行違法投資。這樣一來,不但逃掉對台灣繳稅的義務,官方也很難查核他們的違法投資行為。
因此,為了租稅公平,為了管理迂迴投資,規定自然人必須報繳國外所得,是積極管理應該進行的方向。今年剛起步的最低稅負制,規定國外所得到民國九十八甚至九十九年才納入,時間之推遲實在令人遺憾,政府實應立即推動才是。
有金、財兩部會的事後稽核,才稱得上管理,因此整個西進政策的管理,宜由行政院統籌。投資金額在三百萬美金以上,或上市櫃公司的對外投資案件,需送金管會與財政部查核與存查,以為日後財務揭露、金融稅務控管之用。
只要阿扁有誠意在台灣建立一個公平的、正義的、正常的財經體制,那麼積極管理、有效管理唾手可得。個人願意再相信阿扁一次,也讓我們再聽其言、再觀其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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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為淡江大學國際企業經營系主任、台灣國際研究學會常務理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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